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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1年3月18日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“嘉兴市陶行知研究会海盐县分会”,是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,受嘉兴市陶行知研究会领导,并接受海盐县教育局指导。
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贯彻“双百”方针,探讨陶行知生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,对陶行知的教育、哲学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学艺术、伦理学等方面的思想进行学习、研究和实践,服务于本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。
第三条 本会地址暂设县教育局,秘书处附设于县教育工会办公室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四条 本会的具体任务是:
一、学习、研究、宣传和实践陶行知的教育思想与伟大精神。
二、总结和推广运用陶行知教育思想进行教育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成果。
三、收集、整理和编印有关陶行知研究的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,印发会讯、会刊或论文集等。
四、组织有关研究陶行知的学术活动,并与各级陶研组织开展友好联系与学术交流。
五、推动会员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实验与陶行知研究,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,在学习、研究、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和在教育业务方面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入会,经市陶研会理事会(或授权秘书处)审议通过,即可为正式会员。会员多的单位可成立会员小组。
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
一、会员在本会内部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并有被推荐为本会理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利。
二、会员有参加本会的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,会员在陶行知研究,办理本会事业及具体工作中成绩突出的,有接受本会或推荐给领导部门予以奖励的权利。
三、会员有优先获得或购买本会编辑、出刊的读物的权利。
四、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的权利。
五、会员有退会的权利,但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
一、会员有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以及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的义务。
二、会员有进行学习、宣传、研究和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,积极撰写学习心得、论文或实验总结的义务。
三、会员有提供资料和研究成果的义务。
四、会员有接受本会理事会委托担任本会一定工作的义务。
五、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。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制定和修改章程;选举和罢免理事;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决定终止事宜;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行效。
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嘉兴市陶研会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一人。理事会推定一名副会长为常务副会长。常务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均为义务职。每五年改选一次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六条 本会拟聘请德高望重的著名人士,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。
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,临时聘请义务工作人员协助开展会务工作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一、有关领导部门拨发;二、单位和热心人士的捐助;三、会费。
第十九条 根据嘉兴市陶研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,每人每年20元。
第二十条 本会应本着勤俭办会,艰苦办会的原则,一切较大的经费支出均需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,按制度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。帐目定期公布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或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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